第一节 《内部控制规范》概述
《内部控制规范》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包括对其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主要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
同时,《内部控制规范》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此外,《内部控制规范》充分考虑了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内在特点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瞄准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强化机制建设,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内部管理制度中,提高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在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和实施《单位内部控制》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一、会计法与《内部控制规范》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内部控制规范》第六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单位负责人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体系的运行和监督管理方面应当发挥领导作用、承担总责任。
第一,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上负起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的职责;
第二,单位负责人应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负最终责任;
第三,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监督管理负责。
二、预算法与《内部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会计准则与《内部控制规范》的关系
会计准则与《内部控制规范》二者作用互补,缺一不可。会计准则解决的是账务规范处理问题,但解决不了假账真算问题,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需要内控制度作保证;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虚假交易的监督更有效果,而实施内控目标离不开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二者是保证会计质量的两道防线。其差别在于会计准则要求统一,规范内部控制没有绝对的衡量标准,是相对的。